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5Amended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根据情节可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0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