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监护人应当给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监护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学校。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