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截留、挪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截留、挪用的款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