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报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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