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通知、公告、办法等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一)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送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