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未依照书面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或者废止的,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可以建议主任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