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7, 2009
- In force from
- March 27, 2009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02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2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苍山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保护范围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保护范围内森林资源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的,应当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水土保持和河道保护治理等工作;
(五)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六)设立保护范围的界标、重点保护对象标识;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一)国家和省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二)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阁、苍山神祠、无为寺、古陵墓、石刻、岩画、马龙遗址等文物古迹;
(三)七龙女池、龙眼洞、凤眼洞、天龙洞、清源洞、石门关、花甸坝、脉地大花园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
(四)洗马潭、黄龙潭、双龙潭、黑龙潭等冰川地质遗迹;
(五)矿产资源;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一)开发地下水资源;
(二)破坏地质遗迹;
(三)毁坏界标、标识和卫生安全设施;
(四)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超标排放污水;
(五)迁入定居;
(六)损毁文物古迹及其环境;
(七)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挖掘采集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八)野外用火;
(九)带入未经批准的动物、植物;
(十)采矿(大理石除外)、挖砂、取土。
(一)弃置废弃物、污染物;
(二)采摘花卉,捕捉昆虫;
(三)在景物上刻写、涂画;
(四)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植被。
(一)科学研究、教学实验;
(二)拍摄电影、电视;
(三)开发地表水资源;
(四)利用生物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新建与苍山保护管理、生态、旅游无关的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的意见。
禁止在保护范围海拔2600米以上新建坟墓。
进入苍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的人员须购买门票,门票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出售。
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专项用于苍山的保护管理。
(一)在苍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对苍山的生态系统、生物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苍山保护范围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成效显著的;
(四)制止、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每天按应交额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补交门票费,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