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频率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台址地面资源的管理,审批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无线电台执照);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费用;

(三)负责无线电监测工作;

(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指导设台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六)提供无线电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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