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对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妥善保存,并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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