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城市主要道路、广场、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社会公共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他单位或者场所重要部位和交通工具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负责建设。
社会公共区域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合法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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