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邮政企业为用户提供到户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佩戴邮政专用标志,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准许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进入并予以配合。

本条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