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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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电信、公安、交通、药监、民政、市政、电力、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Chapter 2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一)西安市急救指挥中心;
(二)西安急救中心;
(三)急救站;
(四)其他专业性、群众性救助组织;
(五)接诊医疗机构。
急救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Chapter 3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
急救中心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值班救护车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120”专线电话,向急救中心呼救。
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急救。
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
禁止向“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伪造信息、恶意呼救。
Chapter 4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一)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
(二)按规定配置急救医疗药品、器械、设备,并及时保
养、维修和更新;
(三)按规定和需求配备救护车。救护车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急救设施,安装、使用统一的灯具、警报器和急救医疗标记;
(四)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急救中心应当按规定配备急救指挥车。
(一)电信部门应当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中心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通过禁行路段;
(三)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专项拨款;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
(三)其他。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学校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急救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加强社会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民急救意识。
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
(二)5分钟内未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的;
(三)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社会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
(四)未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的。
(一)拒绝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的;
(二)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三)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
成严重后果的。
(一)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盗用、冒用西安急救中心名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