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

(二)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车用燃料的;

(三)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添加剂、车用润滑油和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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