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接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

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三)按照规定对检验设备定期检定、校准,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

(四)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保存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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