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屠宰检疫、检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厂、点收购的畜禽,必须持有有效检疫证明;

(二)收购从外地运入的偶蹄家畜,还必须持有非疫区证明;

(三)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由检疫机构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并在畜禽胴体规定部位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统一的检疫标志;

(四)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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