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二)检查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经营、储存、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和运输工具;

(三)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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