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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