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推荐的部门推荐;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颁发。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