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其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该行政复议机关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其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该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