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发出该通知书的行政复议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