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后至1982年5月底前,已确定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土地:

(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

(四)以物换取或协商调换的;

(五)接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馈赠的;

(六)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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