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对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分工处理:

(一)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脊髓灰质炎、肺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本市未曾发现过的传染病、国家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的发生及其它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时,由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会同区卫生防疫机构共同查处;

(二)乙类传染病(本条第(一)、第(三)项所列的病种除外)和恙虫病、肝吸虫病,由区卫生防疫机构查处;

(三)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痢疾,由街、镇卫生院防疫组负责调查和消毒处理;

(四)铁路、民航系统的人员和部队的非军籍人员发生传染病时,分别由铁路、民航、部队卫生防疫机构查处,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协同控制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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