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组建工会,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

(二)拒绝向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三)任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的;

(四)擅自调动工会负责人、工会筹建负责人工作或者非因法定事由变更、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的;

(六)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拒交或者拖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八)侵占工会财产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

(九)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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