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国、省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县、乡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由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路平交道口设计、修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设置平交道口,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道口建设方应承担费用。

原有平交道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侵占、损害公路的,由原道口建设方负责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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