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处理信访案件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来信来访;对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和个人隐私,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四)忠于职守,严于自律,认真负责,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