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地产开发企业Article 6In force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