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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