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界定以及建筑节能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

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应当作为编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条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内容。

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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