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资料。
商品房经营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合同约定一致。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三)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资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
(四)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不相符的。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退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