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Article 2Amended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03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