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管理,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推进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业,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两山”责任制。自留山上的林木归农户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用于林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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