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都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