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鼓励城市供水单位对新建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