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市政协、区人民政府、市级党派、团体以及厦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属的科研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属港澳同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