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二)行贿、索贿、受贿的;

(三)伪造或者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和其他假证明的;

(四)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五)拖延或者拒绝交接新兵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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