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承办兵役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发给《兵役登记证》。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承办兵役登记工作的单位进行兵役登记,如实填写本人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达到服兵役年龄的公民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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