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优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由义务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优待金统筹工作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