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市和县、区财政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县、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1%以上。
第七条 企业应当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经费建立科技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5%,大型工业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得低于3%,其它工业企业不得低于2%。
第八条 政府鼓励工业企业增加科技资金投入。
工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其中技术开发费当年增加在10%以上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
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