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2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18Amended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有关委员会认为该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