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开采煤炭资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极薄煤层和边角残煤。

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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