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为假冒专利提供便利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