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搞好封山育林,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林木,在房前屋后、自留山以及承包的荒山荒地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防护林、水源林、风景林、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毁林搞副业,严禁破坏林间植被,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严防森林火灾,搞好封山育林和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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