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遵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制定危险废物接收、化验分析、贮存、处置、监测、操作运行等规范和安全防护制度;所接收的危险废物必须与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类别相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其收集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