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