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Chapter 3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Article 13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6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