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在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污染环境而需要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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