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定点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

(二)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不得建设国家禁止生产和严格限制生产的污染环境的产品的项目;

(三)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

(四)国家规定应予综合利用的项目,必须同时建成综合利用设施;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必须同时治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控制指标,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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