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计量检查或者强制检定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五)伪造检定、检测数据或者出具错误数据使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规定向被检查者收取检定费用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八)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