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为执法工作提供检测数据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复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