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烟、油、蔗和其他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花卉、药材生产基地;

(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示范的耕地;

(五)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集中连片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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