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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